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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出台意见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

作者: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:1025 发布日期:2022-01-09

        来源:大河财立方

        12月21日,大河报·大河财立方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、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
《意见》就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金融支持、信用修复等问题给出方案,其中明确,以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“躲债”,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;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,该部分债务应为共益债务。

【明确】

以虚构债权债务等方式“躲债”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申请

《意见》明确,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,应全面梳理、识别发现具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,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,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。

法院对于企业的破产重整申请,应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隐匿财产、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非法转移、处分财产等方式来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,如经审查存在上述行为的,应裁定不予受理。

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,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,具体包括:账户的户名、账号、状态、余额、交易流水、交易对手名称、对账单、交易底单凭证、开户资料、预留印鉴、开户银行名称、数量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、质押、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。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、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。

【意见】

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 该部分债务应为共益债务

《意见》提出,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、明确内部管理流程,简化表决权行使流程,合理下放表决权行使权限,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。

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。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,参与企业重整。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、产业投资基金、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。

对重整战略投资者、购买破产财产的买受人尽可能提供优惠、便捷的融资服务,助力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。

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重整企业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的,在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,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,该部分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。

【监管】

法院发现相关犯罪线索 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通报

《意见》明确了对股东、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追责的相关衔接工作。其中提到,金融机构应将破产企业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管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逃废债信息或线索提供给管理人及人民法院。

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贷款诈骗、骗取贷款、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线索的,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及主管部门进行通报,并将犯罪线索移交相关司法部门。此外,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不良征信记录联动制裁机制,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,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。

【背景】

为何要出台该意见?

河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,为高质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,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,推进河南省企业重整案件依法高效审理,切实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,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,河南省高院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、人行郑州中支、河南银保监局就解决企业破产中的金融支持、信用修复等问题形成了《关于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》。

《关于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》围绕支持重整企业信用修复、加强对重整企业融资支持、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、保障金融机构参与重整的各项权利等方面,细化完善相应工作措施,加大对重整企业支持力度,建立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,将形成工作合力,有效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效率。